20**年4月3日新航驳5826沉船损失案

2022-07-13 609

20**年420日,我司受某保险公司委托,公估新航驳5826船碰撞案。被保险人本次事故报损678,005.80元,我司拒赔处理,拒赔金额567,970.52元。

20**年420日,我司派公估人员前往邳船舶工业园区万通修船厂对新航驳5826标的船查勘、定损,20**4208时左右,我司公估人员到达邳州船舶工业园区进行查勘并拍摄照片,在现场我们看到新航驳5826标的船已经上滩。

 从标的船整体外观上看:左侧船体舯部前后两道由甲板槽钢至船舱的损坏部位,甲板槽钢破损处向外凸出较重,船体由上至下损坏逐渐减轻,无明显碰撞凹陷痕迹及碰撞擦痕。右侧船体舯部损坏状况基本与左侧相同,损坏程度比左侧稍轻。船艏右前侧局部变形,两片舵扇、两根舵杆变形。

 从标的船甲板上观看:船体舯部左右甲板、船舱围板各有2处撕裂损坏,并无碰撞凹陷痕迹及碰撞擦痕。标的船上层建筑有明显进水痕迹,舱隔舱壁变形较重。双十字带缆桩损坏,右前挡浪板损坏,左右护舷木变形。  

从标的船舱内观看:货舱舯部左右两侧内复板变形,货舱舯部底板变形面积较大,其肋板变形15道,龙骨损坏13道。货舱二层板局部变形。

在对标的船查勘、拍照工作完成后,对损失部位进行测量后登记到查勘记录表上,并对被保险人王兰义做了询问笔录,所有材料均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。

对本案,我司进行了详细的事故调查:

1、事故调查

2010年420日中午,对被保险人王兰义做了询问笔录,内容与报告中事故经过一致,在问及标的船上船长、轮机长及船员时,王兰义称船上人员在外地出差,因此公估师无法对案发现场人员了解事故经过。当时标的船舱底部遗留大量黄沙、淤泥,无法看清底板损失,当即公估师告知被保险人:需将船内黄沙、淤泥清除干净后,通知我司,好做进一步查勘。

20**年522日,被保险人来电告知事故船内部黄沙、淤泥已经清除。我司公估人员于523日派遣公估师前往现场。我司公估人员对标的船进行查勘、拍照及损失部尺量,查勘过程中发现左舷处轻微碰擦痕迹,与王兰义所述部位一致,但如此轻微的碰擦力不可能导致标的船进水沉没;按照王兰义所述对方船舶骑在标的船上,而标的船上左舷碰擦同一位置上部的缆桩并未变形,所以对方船不可能骑在标的船上。另在船艏右中部处有1处碰撞痕迹较重,按照被保险人所述新航拖158号是向左侧行驶时与左侧砂泵船相撞,所以标的船右前不可能损坏,公估师因此推定该处损坏非本次事故造成;标的船舯部左右两侧两道由上至下的折痕,而且上部撕裂较重,按这样的损坏状况,初步分析为超载或者配载不当产生。

20**年522日18时12分,我司公估师再次对王兰义询问,据王兰义描述:事故发生时,标的船上有船长(杨大斌)、轮机长(陈大明)、加油工(姓名不详)及水手(黄建明)各一名,发生事故3040分钟,未能看清对方船号,海事到来时,对方船已经离开现场。在问及标的船上其他人员时,王兰义依然回复出船未回。查询王兰义提供的海事证明为普通信纸开具,并不是海事查勘报告,也没有海事事故调查结论书。因不能对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,单凭被保险人一人所述,不能达到举证目的,在不知道其他当事人何时能回时,我司公估师523日向保险公司汇报案情及下步工作安排。

20**年527日,我司公估师正常对标的船损失进行定损,在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后将标的船的损失确认书快寄到被保险人处,并于630号收到被保险人签字的损失确认书。

2、疑点排查

在我司公估师3次对被保险人调查时,并未见船上其他人员,在问及其他人为何不在时的答复含糊其辞,现有的事故经过及询问记录,只是被保险人一人所说,不能从第三方得到印证。在案件查勘过程中发现多处疑点,具体有以下几点:

1)我司公估人员在对事故船查勘完毕后,从事故船受损的情况看,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:配载不当或者超载,非碰撞造成。

2)被保险人提供事故证明只是一张信纸开的海事证明,据了解,海事部门到达现场时,并未见对方船舶,也未拍摄事故现场照片,标的船已经沉没,怎么能证明该其事故是碰撞事故?

3)根据被保险人所述,对方船舶是在碰撞发生后30-40分钟才离开现场,为什么被保险人不将三者船扣留现场,待海事部门来处理,这么长的时间,为什么没看到对方船号?

4)被保险人提供的《内河船舶吨位证书》中,明显有手工改动痕迹,且前后两页的船检登记号不一致。

5)被保险人提供的新轮拖158号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中明确最低配置为6人,包括船长、轮机长、大副、大管轮、值班水手、值班机工个一人,但被保险人所述出险时船上配员才4人。

鉴于该案疑点较多,20**712日我司将《新航驳5826沉船案调查说明》发至保险人处,在说明中我司公估人员告知保险人我司需对以下几点进行调查:

1)对新航拖158号拖船上船长、轮机长做事故经过的询问笔录,内容包括:装载时间、装载地点、装载时情况、装载数量及完成时间、出航时间、出航是的人员配置及姓名、事故发生时间、事故经过(船舶转角度、对方会船船舶位置、停放船舶位置、两船碰撞位置)、事故处理过程、对方船舶信息(船号、为何离开现场、离开时间)、沉船时间、报案时间(海事及保险人)、海事部门到达时间、再次航行时间。

2)在对上述情况调查后,询问大副及其他人员(包括事故船上被施救人员)的笔录,其内容和第一点相同,笔录完成后,来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及船舶的人员配置是否适航。

3)根据‘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调查处理规定’(200771日执行),该起事故需被保险人提供,《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》、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》,并提供海事事故照片。

4)被保险人所提供的证件均为复印件,与原件核对,确定证件是否有效。

5)被保险人开具打捞费收据上,打捞单位是新沂窑湾镇臧印良打捞队,核实打捞费的同时询问事故船打捞经过,来确实事故船是否是碰撞沉没。

船长、轮机长的询问笔录如下:

2010年43日杨大斌新航拖158号拖带标的船装载900多吨黄沙正常行驶时,在10点左右标的船与一艘无船号的砂泵船相撞,碰撞位置为标的船左侧中部与对方船左前部,事故发生时新航拖158号船上只有船长杨大斌与轮机长陈大明2人值班,事故发生后并未亲自报案,上午11时,船长杨大斌驾驶新航拖158号拖带其他8艘驳船离开现场,在离开现场时未见海事部门到场。

3、案情分析

    根据保险人与公估师上述调查情况及疑点排查,结合被保险人及新轮拖158船上人员口供,对案情初步分析如下:

1)据船长杨大斌、轮机长陈大明口述笔录记载:出险时新轮拖158船上只有船长杨大斌、轮机长陈大明2人;据被保险人王兰义口述笔录记载:出险时新轮拖158船上有船长杨大斌、轮机长陈大明、水手黄建明及加油工一名;对于上述情况明显低于新轮拖158号《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中明确最低配置为6人,包括船长、轮机长、大副、大管轮、值班水手、值班机工个一人,据此我司认为新轮拖158与新航驳5862标的船不适航。

2)据船长杨大斌、轮机长陈大明口述笔录记载:出现时新航驳5862装载货物900多吨。因被保险人提供新航驳5862《内河船舶吨位证书》中有虚假材料(首页上新航驳5862船检登记号为2003T2104972,第二页船舶主要项目上的船舶登记号为2003G2106364),所以暂时不清楚新航驳5862真实的船舶检验局核定载货量。另根据被保险人提供《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》上对船体部分的描述:满载排水量850吨、空载排水量为100吨,也就是新航驳5862最高载荷为750吨,一般情况下船舶检验局核定船舶载货量要小于最高载荷,依据该情况判断新航驳5862核定船舶载货量小于750吨,而新航驳5862出险时船上装载900多吨,明显新航驳5862超载航行,据此我司认为新航驳5862标的船不适航。

3)据船长杨大斌口述笔录记载:碰撞位置为标的船左侧中部与对方船左前部。据被保险人王兰义口述笔录记载:标的船左舷处撞到停放的砂泵船。从双方口述中不难发现碰撞位置所述不一。根据现场实际查勘情况,标的船左舷处有轻微擦痕,并没有碰撞产生的凹陷,不至于导致标的船沉船;标的船左侧舯部即没碰撞痕迹,也没碰擦痕迹,只有2道上下撕裂折痕,公估师初步判断是因标的船左侧舯部先进水,致使货舱进水,导致标的船左侧舯部折起撕裂,最终标的船沉没。

4)被保险人未提供《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》、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》,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,沉船事故必需有《内河交通事故报告书》、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》,在没有的情况下,不能认定事故真实性及责任方。

5)据船长杨大斌口述笔录记载:标的船与一艘无船号的砂泵船相撞。公估师根据被保险人及杨大斌口述综合分析:砂泵船在事故发生后能离开现场,说明砂泵船具有行驶动力;如果能将标的船撞沉,砂泵船不可能没有损失;海事部门未到现场时,双方当事船均离开现场,只有标的船船沉没湖底;标的船在航道上正常行驶时撞到砂泵船,说明砂泵船当时停留在航道上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,无船号的为非法船只不能在航区行驶及停留,即使是碰撞事故,责任也应该在对方。

综合以上分析,公估师认为该起事故主要原因由新航驳5862超载及新轮拖158配员不当引起,另据保险人《沿 海 内 河 船 舶 保 险款》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、责任及费用,本保险不负责赔偿:第一款 船舶不适航,船舶不适拖(包括船舶技术状态、配员、装载等,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、责任和费用,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、责任和费用)的规定,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,做拒赔处理。

20**年730日,我司在征得保险人同意后,与被保险人沟通,在我司充分的证据面前,被保险人承认是配载不当及超载造成标的船沉没,并书面放弃赔偿。

本案拒赔金额567,970.52元,保险公司给予我司高度评价!

案情:

据被保险人王兰义讲述:20**年4月3,当日天气晴朗,风力45级,水流速0.8/秒。标的轮新航驳5826船由骆马湖三角点附近载黄砂约400,准备发往苏州,标的轮新航驳5826船在船长杨大斌驾驶的新轮拖158号拖带下离装载点下行(船队共9档,标的船位于第6档),沿途正常航行,上午9点左右,船行至骆马湖三角点附近时,与对面船舶会船时,向左侧转舵,因转向角度过小,新航驳5826船左舷处撞到停放的砂泵船,沙泵船的船艏骑在我的船上,在事故发生3040分钟后,新航驳5826船沉没,对方船无损并离开现场。被保险人称:没有注意对方船号,向海事报案,海事部门到达现场查勘,在第二天向保险公司报案。

被保险人本次事故提出索赔金额678,005.80元。